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4301号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56852991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琴华,女,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常熟市辛庄镇濮琴华家具店(已注销)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濮琴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濮琴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濮琴华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琴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