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11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柞村镇十字口富乐商店,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十字口村。
经营者:王希彦。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柞村镇十字口富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州市柞村镇十字口富乐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