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9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棣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昀,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丽清,女,1990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丽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开庭时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