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28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嘎嘎歌厅,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开发小区2-28A座。
经营者:孙海龙,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嘎嘎歌厅经营业主,住黑龙江省肇州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嘎嘎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嘎嘎歌厅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少收取50元(因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赵 楠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赵悦书记员郭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