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90号 原告:陈玉水,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固安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文新路33号4幢(3号楼)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9862167Y。
法定代表人:魏中华。
原告陈玉水诉被告杭州固安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水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陈玉水以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玉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玉水负担。
原告陈玉水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