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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平度王倩食品店、平度市唐宝平调味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768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平度王倩食品店、平度市唐宝平调味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平度王倩食品店;平度市唐宝平调味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768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昭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王倩食品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贸易城11区28、29号。

经营者:唐付会。

被告:平度市唐宝平调味品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姜家疃村5、6号。

经营者:唐付会。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平度王倩食品店、平度市唐宝平调味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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