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214号之二原告:韩翠英,女,汉族,1963年2月3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州市中凌丝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盖州市榜式卜镇东北沟村。
法定代表人:金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韩翠英与被告盖州市中凌丝娟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韩翠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主张因被告已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侵权赔偿金,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韩翠英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翠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7元,减半收取7093.50元,诉讼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7123.50元,由韩翠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