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45号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小张胡世修脚堂,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经营者:张广帅。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小张胡世修脚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胡长有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长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长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胡长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