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0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龙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昌县中馆艳霞超市,住所地:九江市都昌县中馆镇中馆街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8MA37JYHG4X。
经营者:陈海霞。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都昌县中馆艳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