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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玉伦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402刑初189号
案件名称柴玉伦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柴玉伦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40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柴玉伦,曾用名柴国林,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租住安顺市西秀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常开祥,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职检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玉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7日在安顺日报进行了公告,公告结束后无相关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刑附民公诉(20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璨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柴玉伦及其辩护人常开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柴玉伦为制售假酒谋取不法利益,租赁的位于安顺市西秀区民房,通过网络购买知名白酒的酒瓶、酒盒及商标等相关物品,购置压盖机、打包机等作案工具,购入散装白酒作为基酒,准备在该窝点生产假酒。

同年10月28日,其将购买的散装白酒作为基酒,装入其在网上购买的茅台酒、习酒等空酒瓶内,并用网上购买的相应酒盒、酒盖等外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后准备出售。

柴玉伦让国某(另案处理)来帮忙,国某便在柴玉伦授意下,清洗空酒瓶并把生产好的酒放入箱内包装成件,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搜查出500毫升装“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120瓶、375毫升装“飞天茅台375”7瓶、500毫升装“飞天茅台猪年纪念酒”12瓶、100毫升装“江小白”486瓶、100毫升装“郎酒”120瓶。

经认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3.3967万元。

柴玉伦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柴玉伦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时损害了飞天茅台等四家生产厂家的知识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柴玉伦承担销毁本案涉案假酒等物品的费用人民币15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600元;

2、判令被告柴玉伦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被告人柴玉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诉讼请求均予认可,表示愿意履行。

被告人柴玉伦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应有明确的对象。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柴玉伦伙同他人在安顺市西秀区民房内,将其购买的散装酒作为基酒,装入其通过网络购买的知名白酒酒瓶内,并用网络购买的酒盒及商标等外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装件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搜出500毫升装“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120瓶、375毫升装“飞天茅台375”7瓶、500毫升装“飞天茅台猪年纪念酒”12瓶、100毫升装“江小白”486瓶、100毫升装“郎酒”120瓶。

经认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3.3967万元。

同时查明,本案涉案假酒等物品已全部销毁处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1.公安机关查获的酒和生产酒的工具证实:公安机关查获了习酒窖藏1988、飞天茅台375、飞天茅台猪年纪念版、江小白、郎酒、用瓷瓶装的基酒、生产假酒用的压盖机、铆钉机、吹风机、包装袋、酒盒等,以及柴玉伦用于运输假酒的一辆红色车牌号为贵F=GFT905吉利轿车。

(二)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柴玉伦出生于1983年7月12日、国某出生于1987年10月20日,其二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时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2、扣押决定书证实: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从柴玉伦处扣押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120毫升(500毫升装120瓶)、郎酒120毫升(100毫升装120瓶)、飞天茅台猪年纪念版12毫升(500毫升装12瓶)、飞天茅台375为7毫升(375毫升装7瓶)、江小白486毫升(100毫升装486瓶),扣押作案工具10个、散酒二钵、车牌号为贵G×××××轿车型小客车一部。

3、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从国某处扣押一台华为手机(手机号为186××××9161、MEID:A0000A74AFIA7)、一台华为手机(手机号为185××××8577、MEID:A000093BB9DED)、人民币5262元(面值100元的51张,面值20元的2张,面值10元的11张,面值5元的1张,面值1元的7张)。

2019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从柴玉伦处扣押一台三星手机(手机号187××××2466、MEID:35294309076433)、一台华为手机(手机号为176××××8809、MEID:A00009E469397)、人民币2800元(面值100元的28张)、一辆车牌号为贵G×××××红色吉利金刚轿车。

扣押120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成品500毫升)、7瓶飞天茅台375(成品375毫升)、飞天茅台猪年纪念酒(成品500毫升)、2台压盖机、1台铆钉机、1台打包机、50瓶飞天茅台空瓶、5卷打包带、1台吹风机、1台灌装机、200个茅台酒盒、486瓶江小白(成品100毫升)、120瓶郎酒(成品100毫升)、100斤基酒(散酒)(一坛半)、若干包装材料。

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委托书、王大柱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打假员王大柱对涉嫌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举报投诉、对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或包装材料进行真伪辨认(鉴定)。

贵州茅台商标续展注册有限期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5、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欧阳琛、李志聪工作证证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打假员欧阳琛、李志聪前往安顺市西秀区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与打假维权工作有关的工作。

习酒窖藏1988商标注册有限期限自201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

6、价格证明证实:贵州习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价格证明:120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53度、每瓶500毫升)市场指导价位每瓶758元,总价值为90960元。

7、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商标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李节身份证明证实: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授权打假员李节对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有鉴别真伪、出具鉴定、依法依法提起诉讼、代理处理该公司知识产权纠纷的资质和权利。

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许可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商标从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6日。

现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仍在有限期内。

(江小白字样商标有限期限至2028年2月20日,图样商标有效期限至2027年10月20日,JOYBO有限期限至2025年10月6日)8、贵州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变更登记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王山明身份证明证实: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授权王山明对该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有鉴定别真伪,依法提起投诉、代理处理本公司知识产权纠纷的资质和权力。

该公司郎的商标续展注册有限期至2025年7月29日。

9、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9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将“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30件500毫升装120瓶、“飞天茅台375”375毫升装7瓶、“飞天茅台猪年纪念酒”两件500毫升装12瓶、“江小白”100毫升装486瓶、“郎酒”100毫升装120瓶鉴定价值共计137567元的鉴定意见告知柴玉伦。

10、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西秀区民房内将犯罪嫌疑人柴玉伦、国某抓获归案。

11、委托保管书证实:2019年10月31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任安顺片区代为保管物品:120瓶(500毫升装)的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12瓶(500毫升装)的飞天茅台猪年纪念版、7瓶(375毫升装)的飞天茅台375、468瓶(100毫升装)江小白、120瓶(100毫升装)郎酒、2坛散酒。

12、单位现金存款业务凭证证实: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收到国某涉案款人民币5262元;

收到被告人柴玉伦涉案款人民币2800元。

1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本案涉案假酒等物品的销毁费用明细证实:销毁本案涉案假酒等物品花费车辆运输费、人工搬运费及销毁费共计人民币1500元。

(三)辨认、搜查笔录1、柴玉伦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柴玉伦仔细辨认,辨认出西秀区大水沟四组344号民房就是其涉嫌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作案现场。

2、对柴玉伦作案地点的搜查笔录证实:在见证人孙某的见证下,公安机关对西秀区大水沟四组344号民房进行搜查:该民宅中间为堂屋,左右为厢房,左厢房无人居住,未发现特殊情况,右厢房为前后两隔间,在前隔间未发现特殊情况,在后隔间发现正在生产假酒的犯罪嫌疑人国某、柴玉伦及相关作案工具和已经生产好的茅台酒、江小白酒、郎酒、1898款习酒,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搜查后,对相关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四)鉴定意见1、黔茅辨(鉴)第0017212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证实:2019年10月30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飞天茅台375”375毫升装7瓶,每瓶1499元,共价值10493元;

“飞天茅台猪年纪念酒”两件500毫升装12瓶,每瓶1699元,共价值20388元。

上述茅台酒价值共计30881元。

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杨平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黔习鉴NO:JG0001569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表证实:2019年10月28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意见:送鉴的120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每瓶500毫升)、50个金质习酒空瓶、200金质习酒铆钉、50个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手提袋均不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包装、生产、属于假冒该公司产品,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习酒窖藏1988(習)]的商标专用。

以上物品总价值90960元。

以上物品总价值90960元。

3、江小白酒业打假部鉴(2019)0001748号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产品鉴定证明书证实:2019年10月29日,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送鉴的486瓶江小白(100毫升)防伪码无任何数据,不属于该公司使用的防伪码,酒瓶底部标识为“ZEJQYBO”,而该公司所生产使用的酒瓶底部标识为“ZPJOYBO”,故该批样酒酒瓶不是江小白公司生产使用的酒瓶。

综上所述,该批送检产品不是江小白公司及授权生产商生产的样品,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授权生产商厂名、产址的产品。

上述产品价值9726元。

4、郎酒厂有限公司打击假冒办公室鉴(2019)第116号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证实:2019年10月30日,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送检的120瓶郎酒(100毫升)通过外观鉴定,该酒样品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出厂的产品不相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120瓶郎酒价值共计2400元。

(五)视频资料1、搜查视频证实:公安机关在一民房内查获若干空酒瓶、酒盒、成件酒、制作工具(吹风机、压盖机等)、酒坛等物品,犯罪嫌疑人柴玉伦现场指认被查获物品。

(六)电子数据1、被告人柴玉伦通话清单证实:柴玉伦电话号码为187××××2466在2019年6月至8月期间,与电话号码为185××××8577(户主国某)联系频繁。

2、被告人柴玉伦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证实:柴玉伦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9年9月21日之间的银行流水情况。

(七)证人证言1、证人国某的证言证实:国某和柴玉伦是2018年在老乡微信群中认识的,他今年43岁,后在柴玉伦追求国某,国某就和柴玉伦确定男女关系,在相处之后,在今年三月底,国某才知道柴玉伦是做生产假酒生意的。

因为柴玉伦还没有离婚,国某和柴玉伦的关系有点尴尬,国某也知道生产假酒是见不得光的事情,所以就没有过多的向他了解其生产假酒的事情。

据国某所知,柴玉伦是一个人生产假酒,且平时他很少和别人来往。

在国某知道柴玉伦是做生产假酒生意的后,国某知道柴玉伦只生产过一次假酒,结果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在此之前,国某和柴玉伦开车也到过被抓获的大水沟出租房屋过,以往都是他说到那里拿东西,国某就在出租房外等他,今天是国某第一次踏进那个出租房,也就是第一次看见出租屋里面生产假酒的原料、包装材料和制作假酒的工具,所以国某不知道柴玉伦究竟生产过多少酒,也不知道他究竟卖了多少假酒出去。

国某不懂生产假酒的过程,今天本来打算是柴玉伦带国某去贵阳看病的,后来柴玉伦就到开发区万象城国某姐姐家接国某,他说先带国某到一个地方,后就把国某带到今天被抓的地点,他说要花点时间生产假酒,让国某帮他打下手。

因为国某不懂怎么生产假酒,柴玉伦叫国某咋个做国某就咋个做。

国某今天主要是帮助柴玉伦洗酒瓶和将生产完成的假酒进行装箱。

洗酒瓶就是用公安机关在生产假酒窝点查获的江小白和小歪郎倒入习酒1988的酒瓶中,对其内部进行清洗。

柴玉伦生产完习酒1988假酒后,国某就将该假酒进行装箱,四瓶习酒1988假酒装成一箱,并把装酒的纸袋附在酒箱子里面。

公安机关在制造假酒窝点查获的两坛子瓷罐子装的酒就是用于生产习酒1988假酒用的基酒,洗完瓶子后,就直接沈江瓷罐子里的酒装入习酒1988的酒瓶子里。

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天柴玉伦生产的假酒全是习酒1988,国某不知道公安机关查获的那些茅台酒是真酒还是假酒,国某也是第一次看见那些茅台酒。

柴玉伦没有和国某说生产的这批习酒1988准备怎么处理。

因为柴玉伦没有离婚,和他妻子租房子在安顺,所以国某和他并不是天天在一起,也不知平时有哪些人给柴玉伦买过假酒。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陈某把其位于安顺市西秀区给柴玉伦,看他在里面忙过,但是具体做的什么我不清楚。

(八)被告人柴玉伦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9月左右,柴玉伦在东关办大水沟租了一间房子,就是公安机关抓获柴玉伦的那间房子里。

当时一个月的租金是200元,房子租好后,柴玉伦就用这间房子做假酒,因为柴玉伦想赚钱,所以才租房子来做假酒,后柴玉伦在拼多多网上购买相关的酒瓶、酒盒、商标等相关假酒用具。

后在西秀区金店购买相关的压盖机、铆钉机、打包机等作案工具,后又去仁怀买了散装酒作为基酒使用。

当时买了两坛和一个大塑料桶,买完散装酒的同时,柴玉伦也在拼多多上后买了江小白、郎酒作为洗酒瓶使用,生产工具、原料、包装工具等准备好后,柴玉伦就喊国某和他一起生产假酒,在生产过程中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柴玉伦在2000年就认识国某了,是柴玉伦当村干部时认识的。

柴玉伦是听朋友说才想到生产假酒的,但忘记是听哪个说了。

柴玉伦使用手机号187××××2466的手机号码注册拼多多的,但是现在使用不了,柴玉伦在拼多多本来就是订购的,但是没有订购成,柴玉伦是通过拼多多平台上的销售电话和销售人员联系的,购买的相关作案工具,是对方发银行账户给柴玉伦,柴玉伦去银行ATM机上无卡存款,后对方就把柴玉伦订购的物品发到黔中商贸城的物流,物流收到货后给柴玉伦打电话,柴玉伦再去取。

柴玉伦取的电话是176××××8809,除了柴玉伦的电话号,不需要相关的其他信息。

生产出来的酒,柴玉伦一般就去烟酒店问,如果他们要就卖给他们,向柴玉伦生产假酒习酒1988卖几十百吧元,假茅台卖80到100元,但是柴玉伦是第一次生产就被抓了,所以也没有卖过。

因为国某有白血病,治病都是政府出钱,柴玉伦叫她来装酒,她得钱后能做补用。

柴玉伦第一次没有说实话,是想让国某帮柴玉伦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玉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商品价值人民币13.396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玉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柴玉伦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时损害了飞天茅台等四家生产厂家的知识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柴玉伦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及判令被告人柴玉伦承担销毁本案涉案假酒等物品的费用及公告费用共计人民币21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应有明确对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柴玉伦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柴玉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柴玉伦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销毁本案涉案假酒费用人民币15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公告费用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2100元。

(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三、责令被告人柴玉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就其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对“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飞天茅台”“江小白”、“郎酒”四家生产厂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内容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审核确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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