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宝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龙水路69号大霞坞。
法定代表人:张立夫,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宝龙凯姆斯葡萄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龙水路69号大霞坞。
法定代表人:张立夫,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庆,山东王仁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市宝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宝龙凯姆斯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民初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烟台市宝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宝龙凯姆斯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同意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民初4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均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