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950号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潘淑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红。
被告:广东心业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邦滔。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铭彬,广东隽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红、广东心业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