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刑初55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虞新龙,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兰希伟,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庄哲,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20]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新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新龙及辩护人兰希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虞新龙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新生社区丰田路248号502房等地为经营点,采取线上购进线上转卖等经营方式,购进明知是假冒MGA娱乐公司注册商标“L.0.L.SURPRISE!”、“POOPSIESLIMESURPRISE!”、“”的玩具产品,并通过自己经营的“龙河母婴玩具店”、“龙河玩具店”、“伶龙玩具”、“时恒玩具店”四家拼多多网店对外销售牟利。
2019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丰田路248号502房现场缴获假冒“L.0.L.SURPRISE!”玩具336个,假冒“POOPSIESLIMESURPRISE!”、“”玩具50个,电脑显示屏1个,键盘1个,鼠标1个,电脑主机1台,苹果XR手机1部。
经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鉴定,2019年5月2日至10月2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虞新龙通过以上四家拼多多店对外实际销售假冒“L.0.L.SURPRISE!”、“POOPSIESLIMESURPRISE!”、“POOPSIE”玩具产品的金额为人民币177855.85元。
现场扣押的待售假冒产品的价格,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0302.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虞新龙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虞新龙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虞新龙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宽量刑情节:1.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平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主观上没有恶意,系偶犯;
2.被告人销售利润。
在16000元到26000元左右,获利较低,系初犯;
3.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4.被告人及家属希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第33346725号“POOPSIESLIMESURPRISE!”、第22756986号“L.0.L.SURPRISE!”、第33346724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MGA娱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在第28类,包括玩具。
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虞新龙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新生社区丰田路248号502房等地为经营点,采取线上购进线上转卖等经营方式,购进明知是假冒MGA娱乐公司注册商标“L.0.L.SURPRISE!”、“POOPSIESLIMESURPRISE!”、“”的玩具产品,并通过自己经营的“龙河母婴玩具店”、“龙河玩具店”、“伶龙玩具”、“时恒玩具店”四家拼多多网店对外销售牟利。
2019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丰田路248号502房现场缴获标有“L.0.L.SURPRISE!”标识的玩具336个、“POOPSIESLIMESURPRISE!”、“”玩具50个以及电脑显示屏1个,键盘1个,鼠标1个,电脑主机1台,苹果XR手机1部,并被被告人虞新龙抓获归案。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认定,该公司从未授权涉案四家拼多多网店销售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鉴定,2019年5月2日至10月2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虞新龙通过以上四家拼多多店对外实际销售假冒“L.0.L.SURPRISE!”、“POOPSIESLIMESURPRISE!”、“POOPSIE”玩具产品的金额为人民币177855.85元。
现场扣押的待售假冒产品的价格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10302.8元。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网店销售记录、钟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报案资料(商标注册证、声明书、公证书)、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新龙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虞新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虞新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假冒“L.0.L.SURPRISE!”玩具336个、“POOPSIESLIMESURPRISE!”、“”玩具50个以及电脑显示屏1个,键盘1个,鼠标1个,电脑主机1台,苹果XR手机1部,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