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3知民初20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高新区大大好超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绿盛家园商业中心F2轴线一楼。
经营者:周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高新区大大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