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5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精诚合顺机械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沌口海天汽配大世界东区10栋198号1层,经营者李国强。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精诚合顺机械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蔡晶晶、蒋劢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效送达前,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应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