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11号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岳梅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晞然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龙洲路298号一层。
负责人:倪宝桐,该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晞然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