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民初18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作区金源五金综合商店中央街店,经营场所黑河市。
经营者:梁春利。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作区金源五金综合商店中央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