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85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利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聚汇服装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7号1幢1层3号。
经营者:刘景超。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金牛区聚汇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聚汇服装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