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736号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19号2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白品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福奈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站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郎启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布兜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6号附17号。
法定代表人:曾贤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福奈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布兜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福奈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布兜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