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28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开发区建岭综合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经营者:魏xx。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开发区建岭综合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