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3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广客隆超市有限公司邯邰分公司,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邯邰镇邯邰集贸市场东侧。
经营者:张立花,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桥,该公司经理助理。
被告:新乐市广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邯邰镇人民政府向东2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立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桥,该公司经理助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乐市广客隆超市有限公司邯邰分公司、新乐市广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