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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1刑更919号
案件名称李君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君兴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1刑更919号罪犯李君兴,男,1971年2月6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川0502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君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未履行,刑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20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20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认为罪犯李君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七个月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君兴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二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转换审批表、狱内收支明细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君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无履行能力,故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君兴减去七个月有期徒刑。

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0年7月2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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