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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胜初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2065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胜初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胜初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2065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清,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胜初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南五村驰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YEMXU7A。

经营者:吴世金,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0********2117774。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胜初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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