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2065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清,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胜初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南五村驰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YEMXU7A。
经营者:吴世金,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0********2117774。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胜初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