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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妃甸区唐海镇泓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2知民初1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妃甸区唐海镇泓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曹妃甸区唐海镇泓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1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妃甸区唐海镇泓旭手机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垦丰大街北侧37-18号。

经营者:孙本侠,女,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妃甸区唐海镇泓旭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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