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75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哲彦,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碣宜家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441********4468。
经营者:代和松,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身份证号码420************159。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碣宜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碣宜家便利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