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136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玉津,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晨,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杰成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阳商贸城B1幢。
经营者:叶兰琴。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邗江区杰成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