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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金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叶炜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民初65号
案件名称65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金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叶炜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金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叶炜明;叶炜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65号原告: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333号1幢6楼。

法定代表人:YudongChe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扬,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金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3号五花大厦1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叶炜明。

被告:叶炜明,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叶炜亮,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清,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金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叶炜明、叶炜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8日、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扬、被告叶炜明、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清到庭参加诉讼。

经查,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指控三被告侵害的商标权,系由德国BoschRexrothAG(博世力士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11月10日在中国注册的“Rexroth”商标,商标注册号为61755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

三被告于2020年6月8日本院第一次庭审中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后,直至2020年6月28日本院第二次庭审,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仍未提交BoschRexrothAG与其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也未能依法提交BoschRexrothAG对其的有效诉讼授权,且表示目前尚无法确定何时能取得有效诉讼授权。

显然,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无法证明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以原告的主体身份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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