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971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康美眼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Q4U3M5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清风路。
经营者:朱晓光。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邹区康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邹区康美眼镜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