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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淑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01民初118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淑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陈淑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118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淑惠,女,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淑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悦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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