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刑更268号 罪犯张杰,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苏8602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
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3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终8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12月、2020年5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对罪犯张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二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