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544号原告:桂林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桂林电商谷B座3楼。
法定代表人:魏承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随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雱。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随拍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过程中,桂林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桂林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林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桂林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