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刑更125号罪犯李宗国,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郓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皖152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宗国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同案被告人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皖15刑终4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宗国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宗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山东省郓城县民政局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考虑其犯罪具体情节,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鉴于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20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宗国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