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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与泉州部落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大足丫鞋服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50号之二
案件名称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与泉州部落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大足丫鞋服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泉州部落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大足丫鞋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50号之二 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8层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75JM9Q。

法定代表人:彭清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文,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部落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棣镇西霞美村北兴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5022845B。

法定代表人:陈天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树,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大足丫鞋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海丝景城23栋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B4YF1T。

法定代表人:孙金表,总经理。

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部落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大足丫鞋服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谭唤辉 人民陪审员  黄跃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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