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50号之二 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8层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75JM9Q。
法定代表人:彭清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文,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部落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棣镇西霞美村北兴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5022845B。
法定代表人:陈天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树,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大足丫鞋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海丝景城23栋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B4YF1T。
法定代表人:孙金表,总经理。
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部落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大足丫鞋服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谭唤辉 人民陪审员 黄跃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