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3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婉青,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靖雨,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龙泉李彦霖熟食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泉街道安居东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7H。
经营者:李彦霖,身份证号:370481199001204692,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鲍沟镇杨村122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龙泉李彦霖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交和解协议一份且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