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941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金堂县智淙百货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幸福横路52号。
经营者:薛志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县智淙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金堂县智淙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