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欧诗纳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道望岗工业二路29号501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邓颂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
原审被告:邓颂锋,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原审被告:郭三妹,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原审被告:邓颂涛,男,199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凯蒂丽莎皮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八工业区15栋2楼。
经营者:邓颂锋。
上诉人广州市欧诗纳皮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原审被告邓颂锋、郭三妹、邓颂涛、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凯蒂丽莎皮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6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之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系诉讼标的额为318万元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凯蒂丽莎皮具厂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