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201号 原告:林福良,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琛,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冬燕,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荣,福建望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福建望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福良与被告林冬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福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福良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宋茂峰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