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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良与林冬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201号
案件名称林福良与林冬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福良;林冬燕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201号 原告:林福良,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琛,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冬燕,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荣,福建望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福建望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福良与被告林冬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福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福良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宋茂峰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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