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654号原告:上海红蜻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幢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荟。
被告:叶琼诚,男,1980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谭新艳,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上海红蜻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琼诚、谭新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蜻蜓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红蜻蜓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蜻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亦雨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