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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理全、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23执保13号
案件名称赵理全、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理全;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13号 申请人:赵理全,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53510080A。

法定代表人:吴承增,经理。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23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理全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申请人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26000.00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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