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13号 申请人:赵理全,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53510080A。
法定代表人:吴承增,经理。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23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理全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申请人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26000.00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