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1号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程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746262234A。
法定代表人:许俊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招罗,女,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D1-2062号商位摊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A8QB203。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玲,女,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张聪,男,汉族,1985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浙江省义乌市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D1-2062号商位租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招罗、周小玲、张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人民币2045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