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29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芹,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卓诺通信设备经营部,经营者姚海英,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颛盛路XXX号底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卓诺通信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亦雨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