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469号原告:梁国光,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港铝五金加工店,个体经营者曾胜其,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队,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之3。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国光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港铝五金加工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国光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退回其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