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59号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01833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号201。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县梅陇银福源首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21MA4XG9PEXX,经营场所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广汕公路包公庙西北侧诚信综合楼E栋九楼西。
经营者:林永青,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杨,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丰县梅陇银福源首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海丰县梅陇银福源首饰厂赔偿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5月28日,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