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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炳、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申233号
案件名称刘春炳、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春炳;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柏斯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申2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春炳,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芳,广东嘉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1区二楼219号。

法定代表人:赖明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柏斯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第三工业区创业路3号B栋3楼。

法定代表人:刘春炳。

再审申请人刘春炳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柏斯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春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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