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11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娄星区新发五金电器批发部,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经营者:刘新发。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娄星区新发五金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刘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