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650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慧,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望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区古槐镇屿头村5-217号。
法定代表人:蒋华根,执行董事。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望科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