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民初449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圣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西衣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谭文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如皋市如城镇江南香茶庄,经营地址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路60号。
经营者:许代明。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圣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如皋市如城镇江南香茶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