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民再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水平,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梅,女,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与黄水平系夫妻关系。
再审申请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水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赣民终179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357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松冈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被申请人黄水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冈机电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
2、黄水平立即停止对涉案“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和销毁库存;
3、黄水平赔偿松冈机电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4、黄水平承担松冈机电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0.5万元;
5、黄水平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黄水平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单凭证人一家之言就据以判决,违反了单独证人证言无法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
请依法改判。
黄水平辩称,其进货时,要求南昌兴乐麻将机供货商的业务员沈水平发10台兴乐麻将机,但2014年1月1日发来的货中,沈水平错发了两台“上海雀友”麻将机。
本想退货,沈水平说元旦退货很麻烦,要求帮忙售卖。
黄水平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也不是生产商。
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松冈机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黄水平立即停止对涉案“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和销毁库存;
黄水平赔偿松冈机电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0.5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黄水平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11057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7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00年5月28日,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受让第1110578号商标;
2004年10月14日,该商标又转让给魏国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17年9月27日;
2008年3月14日,魏国华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所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7日,魏国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
2008年3月14日,魏国华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所有。
2009年1月2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4519890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
以上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商品(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等。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人)与松冈机电公司(受托人)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许可松冈机电公司使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商标。
具体使用及授权内容包括对任何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定程序起诉,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盖章签署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启动或者终结相关法律程序。
黄水平2007年5月29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麻将桌零售。
2017年5月5日,上高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黄水平店内查获涉嫌侵犯松冈机电公司注册商标权的旧“上海雀友”麻将机1台。
该涉案麻将机系黄水平妻子袁红梅以旧换新的方式从游某处获得,后被执法部门查获。
一审法院认为:黄水平作为麻将机零售商,在其门店销售侵犯“雀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松冈机电公司举报,执法部门对黄水平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证人游某证明被诉侵权麻将机系袁红梅以旧换新取得,黄水平换给游某1台新松奕麻将机。
黄水平证明了被诉侵权麻将机系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不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黄水平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麻将机;
二、驳回松冈机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松冈机电公司承担400元,由黄水平承担275元。
松冈机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水平立即停止对涉案“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和销毁库存;
黄水平赔偿松冈机电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0.5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黄水平负担。
本院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黄水平销售的被诉侵权麻将机系合法取得的旧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应规定,判决黄水平不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正确。
松冈机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松冈机电公司负担。
再审庭审中,黄水平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徐镇伟于2020年5月1日出具的证明;
证明目的:2014年1月1日黄水平定购的10台兴乐麻将机中,沈水平错发了两台“上海雀友”麻将机,黄水平并非故意销售,也不是生产商。
松冈机电公司质证意见:该证据无法证明两台“雀友”麻将机的合法来源,只能证明黄水平不是生产商。
本院对徐镇伟出具的证明真实性予以确认,可证实黄水平不是被诉侵权麻将机的生产者,并可对沈水平在原审中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再审认定如下事实:黄水平售卖的被诉侵权麻将机,当初来源于沈水平2014年元月1日错误发货。
除上述事实外,本院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黄水平对其销售被诉侵权麻将机的行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现有证据表明,当地执法部门在黄水平店内查获的1台旧“上海雀友”麻将机,其最初来源于供货人员的错误发货,黄水平售出多年后,又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回收。
黄水平不是被诉侵权麻将机的生产者,且证明了该麻将机系自己进货时合法取得,其销售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说明了提供者,依法符合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原审判决黄水平不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处理正确。
综上所述,松冈机电公司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8)赣民终179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