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18号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LR8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7号万和科技大厦A座5楼23号。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被告:北京亿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93894440B,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嘉州水郡225号7层1-738。
法定代表人:熊学琴,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博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6959509X9,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嘉州水郡225号13层1-1523。
法定代表人:董丽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义乌市众横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583484219,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机场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虞国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亿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北京博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众横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作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依法通知北京博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众横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1日,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