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89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溪溪,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住河南省灵宝市/div>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溪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3月22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